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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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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方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新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6,40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括 返還遭扣繳之工資220,178 元及預告期間工資35,974元)共256, 152 元(計算式:220,178 +35,974=256,152 ),應就該部分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392 元(計算式:4,850 ×256,15 2/ 446,402×1/2 =1,392 ,角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3,458 元(計算式:4,850 -1,392 =3,458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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