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10號
原 告 林國豐
訴訟
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1,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5 年度鳳救字第14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