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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10號 原   告 林國豐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1,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5 年度鳳救字第14號)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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