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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言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靜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楊朝欽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4,0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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