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5號
原 告 蔡智全
被 告 長虹傢俱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長虹傢俱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5,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