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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秋企業有限公司、吳春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6,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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