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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晁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和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玉穩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6200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932 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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