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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被告冠伸工程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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