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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御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俊彥核發支付命 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1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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