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79號
原 告 展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佳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陽興營造有限公
司核發
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79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