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31號
原 告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仁財
訴訟代理人 王聖堡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風綠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4,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
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