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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31號 原   告 盟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財 訴訟代理人 王聖堡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風綠能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4,6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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