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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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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7號 原   告 方貞文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新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 4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5 年度鳳救字第4 號),如該 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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