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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472號 原   告 欣旺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婉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4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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