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02號
原 告 漢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伍敏賢即龍佳藥師藥
局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29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