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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02號 原   告 漢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莉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伍敏賢即龍佳藥師藥 局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2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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