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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大金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恳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善基即興泰工程 行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7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87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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