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11號
原 告 大金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恳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趙善基即興泰工程
行核發
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74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87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