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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57號 原   告 韋吉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義 被   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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