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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 被   告 張皖莉即昶翔食品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 5 年度司促字第20027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9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 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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