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11號
原 告 陳藝尹
上列原告與
被告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17,5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
惟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均為加班費,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2,320 元之二分之一,是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1,16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