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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11號 原   告 陳藝尹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堤精品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17,5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 惟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均為加班費,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2,320 元之二分之一,是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1,16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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