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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3號 原   告 王展榮即展榮科技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忠賢工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87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550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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