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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33號 原   告 亞太精密節能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政雄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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