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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5 年度鳳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57號 原   告 林國豐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5 年度鳳救字第34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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