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57號
原 告 林國豐
訴訟
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群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5 年度鳳救字第34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