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800號
原 告 鳳信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慧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姚文欽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
徵第1 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