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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6 年度鳳勞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汪紅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香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高雄市○○區○○路○○○ ○○ 號,此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 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奕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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