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6 年度鳳司簡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簡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相 對 人 顏國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陸德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全數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將該債權讓 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合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通知,遭郵局以「拆 遷」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等各 1 件及本院依職權查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足徵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之 過失所致。準此,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