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鳳司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富渼商貿有限公司、陳盈仰間確認
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調解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
。依其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確認
之訴,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
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
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