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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6 年度鳳司調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渼商貿有限公司、陳盈仰間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調解確認相對人間僱傭關係存在 。依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確認 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 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 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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