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10號
原 告 巨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榮聰
被 告 陞億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翰陞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彰化縣○○鎮○○里○○巷00 ○0
號,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見本院卷第8 頁
)
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
院應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