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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6 年度鳳簡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烜翊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微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92,45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 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 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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