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烜翊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欽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
被告微勤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92,450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請補
正上訴理由狀及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
抗告,命補
上訴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