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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6 年度鳳簡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歡鋁門窗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41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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