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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6 年度鳳簡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明道即一成鋁門窗企業行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6,94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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