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興旺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明道即一成鋁門窗企業行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6,947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