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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6 年度鳳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育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新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68,5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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