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育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
告新育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68,56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