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張嘉仁即聯安消防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瀚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
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5,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