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09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
被告坤翌凡而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坤翌凡而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4,7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