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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6 年度鳳補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09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翌凡而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坤翌凡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24,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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