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蔡特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誠鋒貨櫃運輸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
,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