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6號
原 告 超優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宗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盛昌陶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護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26,04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