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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6 年度鳳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護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6號 原   告 超優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盛昌陶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護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 )26,04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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