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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6 年度鳳補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記塑膠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2,810 元(即本院96年度執字第0000 0 號債權憑證之聲請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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