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95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永記塑膠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2,810 元(即本院96年度執字第0000
0 號
債權憑證之
聲請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扣除
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