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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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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6 年度鳳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阿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喬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捷翔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27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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