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35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威彥、劉瓅璘、鄭南生
被 告 承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莊瑞德積欠原告如本院96年度促字第
00000 號
支付命令所載之
債權2 萬5864元,及其中本金2 萬
4212元自民國96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71%計
算之利息,
暨加計延滯第1 個月150 元、第2 個月300 元、
第3 個月至第6 個月每月600 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1000元等,尚未清償,原告向本院聲請扣押訴外人莊瑞德在
被告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6 年7 月28日、7
月31日分別核發雄院和106 司執溫字第67356 號扣押、移轉
命令,原告業分別於106 年7 月31日、8 月16日受送達該扣
押、移轉命令,而被告亦已於106 年8 月2 日、8 月28日分
別受送達該扣押、移轉命令,逾期未
異議,被告應給付原告
訴外人莊瑞德自106 年9 月起至107 年4 月止,每月薪資2
萬4166元之1/3 即8055元,8 個月共6 萬4440元,
惟被告至
今仍拒絕執行扣薪交付原告,致原告之債權無法受償等語,
爰依據
前揭移轉命令之
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
強制執行,於
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
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
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
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
法第11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就債
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所發
扣
押命令、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均以送達於第三債務人時即
發生效力,同法第118 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發
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
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
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
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
台上字第19
66號判例
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
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
非不
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
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
㈡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上開支付命令及
確定證明書、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106 年7 月28日、7 月
31日雄院和106 司執溫字第67356 號扣押、移轉命令,訴外
人莊瑞德105 年度財產所得清單影本(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
10頁),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訴外人莊瑞德106 年度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給表各1 份(見本院卷第40頁)、本
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67356 號執行卷,核閱
無訛,足以認定
,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 項
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而
堪認為真實。被告於105 年、106 年度分別應給付訴外人
莊瑞德薪資29萬元、30萬5000元
等情,既如前述,並有訴外
人莊瑞德之105 年度所得資料清單、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給表各1 份(見本院卷第10頁、第40頁)
可
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堪認原告請求被告應依上開移轉命
令所載,將應給付訴外人莊瑞德之106 年9 月起至107 年4
月止,每月薪資2 萬4166元之1/3 即8055元,共8 個月,合
計6 萬4440元之薪資,給付原告,
尚非無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上開債權移轉命令關係,請求如主文第
1 項 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