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鳳小字第463號
原 告 丸久創意樂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月霞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蓮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晴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7 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
。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000元,其中除失
竊之美國G-S 針頭膠1 支(200 元)、日本布上手膠(55g)1
支(360 元)、日本免裁縫布用膠(45ml)1 支(350 元)、小
電鑽1支(1,080 元)及MV水晶膠保護劑(100ml )1 支(26
0 元)等價值共計2,250 元,為原告因被告
本案竊盜所生之損害
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
裁判費外
,其餘逾本案遭竊商品價值2,750 元(5,000 元-2,250元=2,75
0 元)及人事費用47,000元(含閉路電視查找、商品盤點蒐證、
出庭、和解未果、原定工作延遲等額外衍生之勞動)部分,則
非
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
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