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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7 年度鳳小字第 7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7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林郁婷 被   告 天恩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財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其債務人及訴外人夏豪斌自本院民國106年度司執 字第109843號強制執行事件核發扣押薪資命令即106年12月6 日起至107年1月5日受雇於被告,被告自應依上開執行案件 之扣押即移轉命令給付原告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 開執行案件無訛扣押命令生效應係自被告收受時即106 年12月14日起算。故原告請求自106年12月14日起107年1月5 日,按投保薪資新臺幣( 下同) 22,000元3 分之1 計算之金 額5,62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8 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有理由,逾此範 圍應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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