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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7 年度鳳小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小字第8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玉霞 送達代收人 林福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鳳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興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款,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8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