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家源
送達代收人 謝念錦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蘇秋皇間確
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9萬5,02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