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25號
原 告 日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則超
被 告 上等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清吉
訴訟代理人 余馥君
阮惠櫻
余禮宏
上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
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
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7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
惟上訴人
迄未補繳
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則上訴人
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