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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7 年度鳳簡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錦勝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涂坤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俞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參酌系爭房 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297,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0元,上 訴人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得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 告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