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607號
原 告 洪玉珍
訴訟
代理人 張坤明
律師
被 告 愛光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聰明
被 告 洪玉對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呂坤宗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 年5 月21日15時05分在本院
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