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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7 年度鳳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詠大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文 訴訟代理人 蔡健銘 被   告 沈義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訴請被告遷讓返還高雄市○○區○○路○○○ 號10樓房屋( 含車位),上開房屋係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向本院民事執 行處拍定,拍定價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498,000 元,此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執行證核閱無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 498,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 告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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