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勝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淑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鉅強機電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150元
,應徵第1 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