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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7 年度鳳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96號 原   告 益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櫳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被告趙莉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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