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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7 年度鳳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426號 原   告 林枝仕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5,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 元。茲限原告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 告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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