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3號
原 告 益帆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勝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音麟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6,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