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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7 年度鳳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3號 原   告 益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音麟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6,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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