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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07 年度鳳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5號 原   告 磐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裕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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