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06號
原 告 德盛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建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劉怡娟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79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